国采招标(深圳)有限公司
  • 首页
  • 公司概况
    • 公司简介
    • 公司资质
    • 公司荣誉
  • 业务领域
    • 政府采购
    • 工程招标
    • 项目管理
    • 项目咨询
    • 造价咨询
  • 招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政府采购
      • 自行采购
    • 中标公告
    • 变更澄清
    • 其它公告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新闻中心
    • 公司公告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下载中心
    • 下载中心
  •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 首页
  • 公司概况
    • 公司简介 公司资质 公司荣誉
  • 业务领域
    • 政府采购 工程招标 项目管理 项目咨询 造价咨询
  • 招标信息
    • 招标公告 中标公告 变更澄清 其它公告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新闻中心
    • 公司公告 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 下载中心
    • 下载中心
  •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不再因较大数额罚款被认定投标无效了!财政部明确“较大数额罚款”为200万元以上罚款

发布时间:2022-01-11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财政部日前出台《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财政部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出台了该意见。

以下为文件全文——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 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 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 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月11日印发

 

 

上一篇:

定了!财政部明确“较大数额罚款”为200万元以上罚款

下一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编制政府采购领域城市发展机会清单的通知

国采招标(深圳)有限公司
Copyright © 国采招标(深圳)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贤商业广场B座1602A
电话:0755-21007565
备案号:粤ICP备19135092号-2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