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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11项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7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11项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委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17 16:54 【字体:大中小 】 视力保护色:

  深财购〔2019〕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大力精简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机构”)职责,经研究论证,市财政委决定取消11项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

  对取消的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财政委不再受理。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好相应职责,认真学习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放权事项承接到位。市财政委将不定期组织对采购项目的抽查,以及对招标机构的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对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出具审批意见

  由采购人和招标机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市财政委不再审批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向招标机构提出采购申报并明确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技术规范且不超过配置标准。

  二、不再对具体项目的属性出具认定意见

  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七条规定执行,市财政委不再认定具体项目的采购属性。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三、不再对政府物业出租等非政府采购项目出具审批意见

  政府物业出租项目所涉及的事项,由预算单位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8〕3号)的规定执行。资产出租、运营权招标等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所涉及的事项,由预算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运营权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不再对评定分离项目拟采用的评标定标方法出具审批意见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4〕4号)的有效期已届满,新的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仍在修订中,在新办法出台前,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评定分离项目有关适用问题的意见》(深财购函〔2018〕4232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评定分离有关事宜的函》(深财购函〔2018〕4317号)执行,由采购人自主确定评定分离项目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在新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执行。

  五、不再制定或参与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市财政委不再制定或参与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

  六、不再对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出具审批意见

  采购人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是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托,有利于贯彻落实采购人“权责对等”的原则,并且符合财政部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对于非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采购项目性质和需求的代表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不得向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审。

  七、不再对质疑答复改变中标结果事宜出具审核意见

  由采购人或招标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依据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委,市财政委不再出具审核意见。

  八、不再对质疑处理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依据94号令第五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招标机构负责质疑答复,依法自行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市财政委不再出具审核意见。

  九、不再对重新评审事宜出具审核意见

  对于符合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组织原评委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由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委,市财政委不再出具审核意见。

  十、不再对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事宜出具审核意见

  对于符合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市财政委,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市财政委不再出具审核意见。

  十一、不再对借用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台招标事宜出具审核意见

  对于不属于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理范围,但申请借用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台组织招标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自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市财政委不再出具意见。

  各区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实际,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研究决定适用于本区的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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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财政局关于2019年龙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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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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