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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9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通知》指出,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自2019年4月1日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通知》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通知》明确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通知》还要求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协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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